高等学校中英文图书数字化国际合作计划(CADAL)
项目管理细则
(2003年10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英文图书数字化国际合作计划(以下简称CADAL)项目的管理,提高效率,保证质量,本着公开、平等和科学的管理原则,依据CADLIS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CADAL项目各子项目的实施管理和建设成果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CADAL项目由浙江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牵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等14所高校参与建设。
第四条 在浙江大学设立CADAL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并协调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CADAL项目两个牵头单位的分工为:浙江大学负责CADAL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50万册中文资源的组织,提出中文资源数字化加工任务的分配方案;负责南方地区项目单位的技术支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负责50万册英文资源的组织,提出西文资源数字化加工任务的分配方案;负责美方设备的联络,提出美方设备的分配方案;负责北方地区项目单位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CADAL项目的两个牵头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在项目决策及其有关意见取得一致的基础上,以CADAL项目管理中心的名义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对外发布的所有信息均应报CADAL项目管理中心存档。
第三章 子项目
第七条 CADAL建设项目由数字资源建设、数字图书馆技术支撑环境建设、中心建设三大类子项目组成。
第八条 所有子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与管理中心达成的协议内容执行,接受管理中心组织的中期检查和子项目验收。数字资源建设验收按CADAL项目电子书加工标准进行。数字图书馆技术支撑环境建设项目按子项目课题合同书确定的技术指标验收。
第四章 数字资源建设
第九条 CADAL项目计划数字化的资源总量在100万册,其中,中文资源和英文资源各为50万册左右。中文资源的组成为:现代中文图书,总量达到30万册以上,其中1949年以后出版的图书约20万册,1949年以前出版的图书约10万册;古籍10万种,学位论文10万篇。英文资源由中科院研究生院负责联络组织,除国内项目单位收藏的少量图书外,大部由美方提供,运到中国后由南北技术中心协调落实数字化制作。英文资源的数字化授权由美方负责解决。
第十条 1949年之后出版的中文图书的选择和数字化加工由CADAL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落实。民国图书的选择和制作由复旦大学负责协调,各项目单位参与。中文图书的数字化授权由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门小组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按照项目资源建设委员会的分配,对古籍及其他传统文化数字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项目承担单位可选择各自独有的古籍及其它传统文化馆藏进行数字化加工,古籍选择和数字化制作由南京大学负责协调,各项目单位参与。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将本校版权明晰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全文进行数字化,时间一般回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学位论文的选择和数字化制作由浙江大学负责协调,各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学位论文的数字化授权与制作。
第十三条 项目选择部分代表中华文化精髓的书画、音像和“世界文化遗产”在内的非图书资源由项目承建单位进行数字化,建设中华文化多媒体资源库。其中书画资源库建设由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负责落实,音像资源库建设由中科院研究生院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与国内外数字图书馆工程及企业的合作,为避免重复建设,可引进纳入CADAL数字资源建设范围的已有图像数据,并对其按照CADAL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加工处理,形成电子书产品。
第十五条 除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明的有关技术开发内容外,对于进行多媒体深加工的内容,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落实,其成果可不与CADAL项目共享。
第五章 数字图书馆技术支撑环境建设
第十六条 数字图书馆技术支撑环境建设子项目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和浙江大学共同负责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子系统:数字对象制作系统;数字对象管理系统;CADAL门户;多媒体结构化与摘要;多媒体信息检索(图像、视频、音频等);珍贵濒危文物数字化修复与整容;多媒体数字资源的综合推理;知识管理与服务;双语服务;多模式文语转换;虚拟现实应用。
第十七条 该类子项目承建单位应确定有关技术指标并同管理中心签订子课题开发合同,在开发过程中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交进展报告,由管理中心组织审查及验收。
第六章 中心建设
第十八条 CADAL项目设两个技术中心。南方技术中心设在浙江大学,侧重负责中文图书的组织、中英文图书的数字化制作和协调,参与数字图书馆技术平台的开发工作。北方技术中心设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侧重负责英文图书的组织、美方设备的联系和落实以及数字图书馆技术难点的攻关。两个中心同时按地域负责对承担数字资源制作任务的各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及提供数字资源服务。
第十九条 在全国重点高校图书馆建立14个数字资源中心。第一批建设6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数字资源中心。第二批建设8个: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四川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第七章 建设成果
第二十条 子项目经验收后,成果与CADAL项目共享。其中,资源建设项目的成果归CADAL所有,由项目单位共享,由CADAL南北两个技术中心保存管理并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除保存本单位加工的数字化数据外,可从CADAL全部资源中提取需要的数据进行特色馆藏建设,但CADAL项目对此不作经费上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权保存完整的数字化资源,但在资源应用时应遵守项目制定的相关规则。
第二十三条 凡可对外提供服务的成果由管理中心管理运行或托管给其他单位运行。
第二十四条 承建单位有获得托管运行的优先权。凡获得托管运行权的单位须与CADAL管理中心签订《托管协议》。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CADAL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执行经批准的CADLIS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经费预算,并按照《CADAL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施。所有子项目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分配。所有子项目须按照《承建协议书》中下达的经费额度和拨款计划执行,并保证配套经费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CADAL项目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下达经费情况及各子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划拨各子项目经费,在子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划拨该子项目的剩余经费。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经费未到位的情况下,承建单位有义务帮助解决执行过程中欠缺的经费,以保证子项目按进度如期实施。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软件开发的子项目,验收通过后,若因竞标原因节省下来的软件开发经费,归管理中心调配,仍用于软件类项目建设。
第二十九条 美方捐赠的设备,各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使用权,设备性质为“永久性无偿使用”。设备的最终处理须遵守项目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所有子项目服务网站和提交的文件均须在显著位置出现CADAL标志。
第三十一条 列入子项目验收成果清单的出版物或论文均须注明是由CADAL建设项目支持。
第三十二条 凡CADAL项目投资的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用于该项目资源建设中。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CADLIS项目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随着项目建设的逐步深入,CADAL管理中心将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有关细则,并提交CADLIS项目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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